湖南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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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李青 □陈步红 通讯员朱锋云)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
郴州市人大代表曹军、林超,北湖区人大代表陈广量、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北湖分局工作人员及被告人家属等20余人受邀旁听了庭审。
北湖区检察院指控,2022年7月,被告单位湖南泰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龙某辉、刘某平等人联系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邓某雄,将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砷废渣2000余吨倾倒于郴州市北湖区西岭沟尾矿库、原秀峰矿边坡等地。
经郴州市北湖区生态环境监测站10月20日监测报告显示,桂阳泰某公司湿法冶炼压滤渣暂存库内三处取样点镉分别超标6165倍、2230倍、9500倍,北湖区下湄桥铜坑湖12组邓某雄储存废渣仓库镉超标380.5倍,北湖区新田岭西岭沟尾矿库高坡倾倒点镉超标3980倍,北湖区安和街道原秀峰矿老矿部旁倾倒点镉超标575.5倍。
经重庆市明镜司法鉴定所鉴定,泰某公司湿法车间生产的废渣和转运堆放在北湖区下湄桥铜坑湖11组仓库以及倾倒在安和街道西岭沟尾矿库(部分转运至宇腾公司仓库)、原秀峰矿边坡的倾倒废渣镉含量均在367mg/L-5410mg/L,且颜色、气味、主要因子和含量都具有高度相似性,该批废渣具有危险特性中的毒性,属于危险废物,对倾倒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倾倒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涉案含砷废渣及沾染物总量合计为9479余吨,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899.5万元。
庭审中,法庭组织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分别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龙某等6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进行了最后陈述。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谭辉呼吁:“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要自觉做到遵纪守法、保护生态环境,共同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大自然。”
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泰某公司及刘某平等人赔偿了危废处置损失费用并完成了对清理完危废的倾倒点实施复绿复垦,北湖区法院会同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北湖分局等多个部门共同参加该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会。经专家评估认为该两处倾倒场地废渣已经清除干净,生态恢复效果较好,同意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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